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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怎樣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可撤消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由于欠缺合法性,根據法律規(guī)定,享有撤消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歸于消滅?沙废贤且环N相對無效的合同,既享有權的一方可行使撤消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也可拋棄撤消權而使合同繼續(xù)生效。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下情況可以撤消合同。
1、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爸卮笳`解”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內容等發(fā)生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內容的行為。雖然是因為當事人主觀錯誤造成的,但沒有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2、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錢將自己的房屋以明顯低價出賣給他人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3、因受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消。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法規(guī):《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ㄒ唬┓课菖c土地分開轉讓的(現(xiàn)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guī)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布實施)的第三條規(guī)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shù)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guī)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ㄋ模┥唐贩款A售違法的。
法律規(guī)定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ㄎ澹┰谏唐贩哭D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guī)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二、什么樣的合同能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2、人民法院。
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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