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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見義勇為演講稿
好的演講稿可以引導聽眾,使聽眾能更好地理解演講的內容。在現(xiàn)在社會,演講稿在演講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那么一般演講稿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學生見義勇為演講稿,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大學生見義勇為演講稿1
xxx,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工,在別人的生命陷入危機時,他挺身而出,用自我的生命換回了他人的重生,以年僅29歲的年輪譜寫了一曲壯麗的人生。他是農民的兒子,他有他的夢想,他有他的熱血,他有他簡單而又淳樸的愛心,而此刻,他卻無法應對親人,無法實現(xiàn)希冀,無法揮灑豪情,無法無法書寫人生。但他的整個人生,卻是以神勇的壯舉詮釋了生命的意義。
xxx的事跡被媒體披露后,很快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人們爭相傳頌他的義勇之舉,無不為他的行為大加贊賞,在人們廣為追求物質條件的當今社會,仍然還有這樣能夠見義勇為、挺身而出的人,已經(jīng)太少了,而他,作為普通的農民工,他卻能夠做到,在關鍵的時刻,把生的期望留給他人,奉獻出了自我年輕的生命。生命于人而言,是最崇高的,我們能夠放棄這,放棄那,而對于生命,從不輕言放棄。然而,在緊要危機關頭,我們沒有任何機會細細思考,但我們能夠在瞬間作出決斷,這樣的選擇僅有一次,也僅有一個,當別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xxx能夠毫不猶豫的挺身而出,若換成你、我、他,則又會是怎樣的決斷呢所以,我為他的'勇氣深深折服,也被他的行為深深打動,對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當我明白了他的事跡后,我無不為他的義勇之舉而發(fā)自內心的感動。
xxx的父親說:“他的生前有兩個愿望,一是要讓自我的雙親過上幸福的生活;二是要讓家鄉(xiāng)的孩子能讀好書,做有知識的人!边@是多么簡單而又純樸的愿望啊!然而,就是這樣簡單的心愿,他卻再也實現(xiàn)不了。他還有許多工作要做,也還有許多心愿未了,他走得太匆忙了,甚至沒來得及脫下毛衣和鞋襪,更不能和白發(fā)雙親告別……就這樣,帶著遺憾無聲地走了。生命最完美的演譯是延續(xù)靈魂送出真心,生命最博大的誠意是舍棄自身置換他人。死去的人,他是真的永生了,而活著的人,承載了他的靈魂。
英雄去了,但他的靈魂還在,他的精神永遠留在我們心里,作為活著的我們,更要堅守崗位,做好每一件事,讓我們替英雄去把他的每一個愿望變成現(xiàn)實。
大學生見義勇為演講稿2
在生活中,我們時常感慨英雄的時代已不復存在,可我想說,英雄就在身邊。我縣相繼涌現(xiàn)的英雄模范的感人事跡,在全縣廣為傳頌,一股崇尚英雄模范、學習英雄模范的新熱潮正在迅速掀起。從他們身上,我們看到了見義勇為、舍生忘死的英雄氣概,看到了助人為樂、奉獻愛心的美好情懷;看到了鞠躬盡瘁、一心為民的優(yōu)秀品質。這些英雄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不僅映射出中華民族精神的燦爛光輝,更展現(xiàn)了石柱兒女的時代風貌。
他叫xx,一名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南賓鎮(zhèn)的待業(yè)青年,年僅十七歲,20xx年的石柱人民,以他為驕傲!10月16日,他舍己救人,譜寫了一曲“見義勇為”的英雄之歌。
10月16日,是田磊英勇救人的日子,也是所有石柱人認識這位少年英雄的日子。當時同行救人的況樊城回憶說:“田磊真是好樣的,了不起!當時那個險啊,真是無法形容,田磊根本就不會游泳,但還是義無反顧的下水救人!要是換做一般的人,估計就算給他再多的錢,也是不敢去救的!”
讓我們把目光聚焦在20xx年10月16日這天!
20xx年10月16日凌晨1時許,田磊與朋友況樊城從關門巖河濱公園往渡船口方向徒步回家,當走到距離“天堯大酒店”100米左右的位置時,看見一名女子正欲探身出河堤欄桿。兩人心想:都這么晚了,肯定出什么事情了吧。兩人著急往前跑去,原來這名女子叫陳琳,此時正趕上她情緒激動欲翻越河堤欄桿跳入龍河,熟悉這條路段的田磊知道,龍河這條河流在這個河段水流相當湍急,就算水性好的男子都不敢輕易嘗試去游泳,更別說這么晚一個女子,要是真下水了估計就沒有命了。田磊和況樊城趕緊沖上前去勸阻,在他們苦口婆心的勸說下,終于使其情緒有所緩解,等到陳琳的朋友趕到現(xiàn)場后,田磊和況樊城方才離開。似乎心里也舒了口氣,但是,事情沒有這樣簡單就結束了,在他們兩人離開現(xiàn)場還不到100米時,陳琳趁朋友不備瞬間翻過欄桿縱身跳入龍河,田磊和況樊城聽到呼救聲,兩人毫不遲疑,立即返回,與趕來救人的何龍一道從“天堯酒店”門前梯道進入龍河,三人順著淺水區(qū)朝陳琳跳水方向涉水過去,由于此時已是深夜,三人看不見腳下的水有多深,可三人依舊一直往前方淌去,當走到一處近兩米高的水堤時,況樊城叫住田磊讓其不要再往深處走。原來田磊根本就不會游泳,這時正趕上湍急的河流,可此時的田磊一心只想快點救人,根本沒有顧及自己是否會水,絲毫沒有考慮自己的安危,毅然的往陳琳落水的地方淌去。隨著更多救人者的加入,事情終于有了轉機,眾人將陳琳救至淺水區(qū)石頭上等待救援,在隨后趕來的消防官兵和出警民警共同努力下將陳琳救上了岸。此時,大家突然發(fā)現(xiàn)一起下河救人的田磊卻不見了蹤影,一種不祥的預兆在大家心中產(chǎn)生,大家不由的驚慌起來,在得知田磊失蹤的情況后,民警、消防官兵以及在場群眾立即展開搜救,經(jīng)過幾個小時的.緊急搜救,最終在陳琳跳河的事發(fā)現(xiàn)場附近發(fā)現(xiàn)了田磊,而此時留給大家的只是田磊的尸體,田磊已經(jīng)英勇的獻出了年僅17歲的寶貴生命。
田磊的人生道路本來可以走的更遠走得更加美好,而此時的他,年僅十七歲的他,還沒有來得及找工作,還沒有來得及成家立業(yè),更還沒有來得及孝敬父母,但這一刻他卻為了別人的生命不惜將自己的安危拋之腦后,將自己的生命定格在他的十七歲那年,難道這還不算英雄嗎?
在這個社會,人們往往感嘆沒有英雄的出現(xiàn),其實英雄就在我們身邊。也許有人會為田磊感到惋惜,但年輕的田磊在他的人生旅途上刻下了見義勇為這四個字,將永遠銘記在人們心中。其實英雄不僅僅是拋開生命,舍己救人,更多的平凡的英雄就在你我身邊。他們可能是路邊熱心為人指路的阿姨,也可能是默默撿起地上垃圾的老人,每個人心里都有善的種子,都埋藏著一個英雄。像我們的道德模范一樣挺身而出的普通人給我們帶來的是最真實的感動,他們就像一束陽光照亮了我們的內心,激發(fā)我們心里善的種子生根發(fā)芽。
為了創(chuàng)造一個和諧社會,這就要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創(chuàng)造群眾見義勇為的社會條件,樹立浩然正氣之風,共同投身于維護穩(wěn)定的各項工作中去。提倡見義勇為精神,是時代的需要,是社會公德的需要。有沒有見義勇為精神是檢驗和衡量每個人社會公德的尺度。
我深信英雄就在你我身邊!
大學生見義勇為演講稿3
人們經(jīng)常嘆息,“好人沒好報”。無他,只是因為做好人付出的個人成本太高,而大多數(shù)情景下做好人的個人收益卻得不到保障或遠遠低于付出的個人成本!奥啡恕睘槭裁锤敢庾隼淠摹翱纯汀,而不愿意做“見義勇為”的“英雄”呢?同樣也是由于做“英雄”的成本太高。華中師范大學心理學專家鄭曉邊教授說,“見義勇為的原動力應當是發(fā)自內心的、積極向上的,而不應是為了圖別人的表揚和回報”。然而,這種對于“見義勇為”的解讀其實是一種構建“道德烏托邦”的“宏大敘事”,大而無用,不切實際,證明了作為心理學專家的教授先生對于人類的心理缺乏一種真切的了解。自然,人們在決定“見義勇為”的那一瞬間,往往并不會研究“別人的表揚和回報”,更不會心頭突然涌出什么崇高的理念,很多人往往僅僅只是憑著本能地沖動;但“見義勇為”了以后,如果沒有得到社會或受益人在精神上或經(jīng)濟上給予的回報,或者為“見義勇為”而付出的個人損失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則難免會有一種失落感――這種失落感及其廣泛傳播將抑制行為者本人和旁觀者以后碰到類似事件時的“見義勇為”的'沖動,最終必將構成一種相對穩(wěn)定的“看客文化”,也既是我們所譴責的“路人”的“麻木不仁”。
那么,作為公民和納稅人的“路人”,到底有沒有“見義勇為”的社會義務呢?答曰:既有,又沒有。一方面,保護公民的生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是一種國家職責,因為僅有國家才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權。公民只要納了稅,也就盡到了他對于公共領域的職責,同時,作為納稅人的公民也有權利要求國家使用這種合法的暴力為自我的生命與財產(chǎn)安全保駕護航――他們沒有義務以自身的生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為代價,來維護其他公民的生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在此意義上,“見義不勇為”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不應當受到社會譴責。另一方面,從對自身負責的角度來說,每一位作為個體的人都應當為自我的生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負責。當具體表此刻某一位受害人身上的社會公正與社會正義受到非法侵犯,而政府有關部門因種種原因缺席或暫時缺席的時候,如果作為旁觀者的公民不進行有效的抵制和反抗,在必須程度上也就是對侵犯者的縱容,并所以也成了侵犯者的同謀――這一狀況的漫延將惡化社會的總體生存與生活環(huán)境,降低生活于該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的安全感,從而使每一個人,包括旁觀者自我都在必須程度上成了受害者。另外,由于旁觀行為降低了侵犯者的侵犯風險,無疑將刺激侵犯行為的惡性擴張,保不定類似的事件不會有一天也發(fā)生在旁觀者的身上。如
此這般,本來意在保護自身生命與財產(chǎn)的行為――“見義不勇為”――也就走向了他的反面,變成了一種威脅到自身的生命與財產(chǎn)安全的對自我不負職責的行為。
從保護公民的生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是一種國家職責和每位公民都應當為自我負責的關系上來說,“見義勇為”能否成為一種“自然的社會公德”,即公民能否做到為自我負責,主要取決于國家是否盡到了保護公民的生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這一最基本的職責。僅有當作為國家行為的實施主體,即政府的有關制度與所采取的有關措施能有效地增加非法侵犯公民生命與財產(chǎn)安全行為的侵犯成本,減少侵犯者的侵犯動機,并且能有效地降低“見義勇為”行為的個人成本,提高“見義勇為”者的個人收益――“見義勇為”行為將增加侵犯者的侵犯成本,促使社會環(huán)境向改良的方向以展,作為受益人和“搭便車”者的其他公民,應當對“見義勇為”者所遭受的個人損失進行精神上或物質上的補償,另外,由于“見義勇為”者承擔了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職責,這一補償行為的主體應當是拿了納稅人的錢故負有公共管理職責的政府――時,才會構成“見義勇為”行為強大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從而使道德行為者個體與整個社會都成為個人道德行為的受益者;也僅有這樣,才能使“見義勇為”成為一種“自然的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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